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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崇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7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然因無從特定該包裹收件人「邱崇倫」之真實姓名、年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於110年10月22日發現自美國運輸入境、以「邱崇倫」為收件人之郵件包裹內,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因無法查明運輸前揭包裹者之真實身分,遂以110年度他字第7492號逕予行政簽結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字第7492號卷附簽呈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經抽樣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夾藏毒品包裹外觀及疑似毒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36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大麻 6包(含包裝袋6只) 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983.40公克(驗餘淨重2,983.24公克,空包裝總重532.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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