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72,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支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

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驗報告、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成分 備 註 1 透明結晶1 包(毛重4.30公克,因鑑定取用0.0032 公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鑑驗報告(108 年度毒偵字第468號卷第32頁)
附件:
聲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