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86,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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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雅馨(原名韋卓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韋雅馨涉嫌於民國108年12月13、14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案為110 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相關之觀察、勒戒執行效力(該案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所及而為行政簽結(簽結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970號),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均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第2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新修正之沒收規定,自105 年7月1 日施行。

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另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沒收規定;

至於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 月1 日施行,該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毒品沒收之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雖已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惟該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乃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依據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於新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又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110 年5 月1 日施行,然觀諸修正內容並參酌修法理由,可知本次修正未涉及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不同,僅為文字之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件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簽結在案,有該案偵查卷宗可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甚明,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

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違禁物)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卷頁 粉末1包 淨重1.90公克、驗餘淨重1.82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純質淨重0.46公克。
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
109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441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04號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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