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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貳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8226號簽結在案。
而扣案之煙草2包經送驗後,檢出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11月18日查獲進口郵包內夾藏毒品2包,經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真正收件人身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8226號簽結在案等情,有簽呈1紙附卷可憑。
又上開查扣之煙草2包(驗前淨重2.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淨重2.54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27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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