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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KIM DUNG(越南籍,中文姓名:武金勇)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現已離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VU KIM DUNG(越南籍,中文姓名:武金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5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1921公克、0.2198公克),送鑑均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C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529號卷,第29、33、97、99頁)。
而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5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0.1921公克,淨重0.0250公克;
鑑驗取用0.0020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0.2198公克,淨重0.0625公克;
鑑驗取用0.0022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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