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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維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維邦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6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淨重24.0980公克、0.8660公克;
純質淨重合計19.7490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6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⑴、DE000-0000⑶)1紙、109年9月2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109年12月7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4063號卷第63頁、第159頁、第161頁及第17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1 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含包裝袋1只) 毛重25.6400公克、淨重24.0980公克、取樣0.0572公克、餘重24.0408公克、純質淨重19.085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1 只) 毛重1.1240公克、淨重0.8660公克、取樣0.0086公克、餘重0.8574公克、純質淨重0.663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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