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文輝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第6311號、第6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吸食器,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第6311號、第6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橡膠軟管1支,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編號1「說明」欄所載),可見上開橡膠軟管內確有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因該毒品難與橡膠軟管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將橡膠軟管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編號2、3「說明」欄所載),足認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附表編號2、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㈣綜上,聲請人本件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說明 備註 1 橡膠軟管 1支 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0年度偵字第6310號查扣 ②參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卷第3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前含袋毛重共0.9236公克(鑑識取用0.010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0年度偵字第6311號查扣 ②參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號,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728號卷第141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前含袋毛重共0.2621公克(鑑驗取用0.002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0年度偵字第6312號查扣 ②參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8號卷第125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