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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9、330、331、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16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 煙捲2支(合計煙捲重1.5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16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8035號卷第99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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