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 年度聲沒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暨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杰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3842、6291、7814、8303、111 年度毒偵字第2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0 年度毒偵字第3842號及111 年度毒偵字第252 號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 包,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93 、3842、6291、7814、8303、111 年度毒偵字第2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憑。
而前揭案件所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含袋毛重0.287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1.1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 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 年5 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 份為憑,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