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347,2022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東宏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111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東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6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鑑驗結果為刀械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盧東宏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36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而本案扣得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手指虎2只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是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