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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漢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零點陸壹公克)暨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漢民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61公克),經鑑定結果,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6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確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032)在卷可稽,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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