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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含袋重零點陸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無訛,爰依前揭說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被告張素鶖於民國109年3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含袋重為0.629公克),屬其所有,經送驗鑑定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9日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為緩起訴處分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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