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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084、6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毛重共3.34公克),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084、6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止),被告嗣於110年12月1日死亡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41、49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317號卷,第47、49、53、147至151頁)。
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2.2250公克,淨重2.0370公克;
鑑驗取樣0.0002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0.5800公克,淨重0.3520公克;
鑑驗取用0.0489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包(含袋毛重0.4840公克,淨重0.2540公克;
鑑驗取用0.0563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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