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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寶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689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針頭壹隻,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簽結簽呈附卷可查,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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