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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佳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叁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佳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5、49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03、8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結晶1包(含袋毛重0.42公克、淨重0.207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9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6685公克、淨重0.4350公克,取樣量0.0029公克,驗餘量0.4321公克),經送鑑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5、49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03、8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6374公克,計算式:0.2053公克【結晶1包】+0.4321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0.637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85號毒偵卷第51頁;
965號毒偵卷第109頁),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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