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38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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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佐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658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佐民涉嫌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字8658號,應予更正)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佐民涉嫌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為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4840號鑑定書1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1.02.14)4紙附卷可稽,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共1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鑑定文號 鑑定結果 是否沒收銷燬 1 粉塊狀4包(含包裝袋4只)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4840號鑑定書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75公克,驗餘淨重2.72公克,空包裝總重1.15公克,純度86.39%,純質淨重2.38公克) 沒收銷燬 2 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65公克,驗餘淨重1.63公克,空包裝重0.41公克,純度54.67%,純質淨重0.90公克) 沒收銷燬 3 碎塊狀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45公克,驗餘淨重2.43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純度76.90%,純質淨重1.88公克) 沒收銷燬 4 白色透明結晶3包(含包裝袋3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1.02.14) 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12.5公克,總淨重11.432公克,因鑑定取用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12.497公克) 沒收銷燬 5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8公克,淨重0.542公克,因鑑定取用0.003公克,驗餘毛重0.797公克) 沒收銷燬 6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公克,淨重0.708公克,因鑑定取用0.003公克,驗餘毛重0.997公克) 沒收銷燬 7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結果為海洛因(毛重0.5公克,淨重0.2公克,因鑑定取用0.002公克,驗餘毛重0.498公克) 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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