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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仁宗因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共2.2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仁宗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09年9月7日至111年3月6日,現已履行完成結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2 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毒品編號D109偵-0154 號)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可認與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
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 量 成 分 備 註 甲基安非他命 2 包(含袋毛重2.22公克,因鑑驗取用1 號0.0030 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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