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05,202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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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沒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各含包裝袋參只,總毛重貳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屬第一、二級毒品無訛,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扣案上開毒品為被告所有,經送驗鑑定認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各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2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8年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一級毒品3包及第二級毒品1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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