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09,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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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侑庭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毒偵字第62號)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侑庭前因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被告為警查獲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2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238公克),經送檢驗係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含1 個包裝塑膠袋合計毛重0.2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238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定性檢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2號卷第127頁)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就前開扣案所示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塑膠袋,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鑑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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