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12,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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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怡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怡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738公克),經送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2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3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該案中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7980公克,淨重0.57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738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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