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29,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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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昌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檢驗報告、鑑定書、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

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檢驗報告、鑑定書、鑑定分析報告、不起訴處分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4297公克,因鑑定取用0.0110公克)。
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28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
3.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71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83公克,淨重0.0096公克,因鑑定取用0.0021公克,驗餘量0.0075公克)。
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978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公克,淨重0.192公克,因鑑定取用0.003公克,驗餘毛重0.357公克)。
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DAA8894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3.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605號。

附件: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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