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3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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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他字第8690號簽結,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他字第8690號簽結,有該署檢察官行政簽呈1份可查;

又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鑑驗,結果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為手指虎,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之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16日桃警保字第1100067985號函暨附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2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手指虎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手指虎1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育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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