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5,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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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參點玖陸伍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婉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毒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毛重0.28公克,取樣0.0056公克)經送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共計4.64公克,取樣0.0033公克),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玉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毛重0.28公克,驗前淨重0.0835公克,取樣0.0056公克,驗餘淨重0.0779公克);

另透明結晶4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毛重合計4.64公克,驗前總淨重3.9684公克,取樣0.0033公克【驗餘總淨重3.9651公克】),此有臺灣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UL/2019/00000000)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5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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