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55,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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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履行完畢,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1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855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二)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1包,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卷第14頁、第15頁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卷第4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3655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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