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464,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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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個,驗前毛重共計肆點參捌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許世維報案稱拾獲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之錢包,因查無持有該等第二級毒品之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4570號簽結在案。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前毛重共計4.386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6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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