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57,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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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沛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沛晴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334、27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係被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334、27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產片照片及仿單所示含有「」成分,我國核有該成分作為主成分之注射劑藥品許可證,倘注射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應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辦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品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禁藥,業據其供承在卷,又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依照前揭說明,本院自得據聲請人之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HUGEL Botulax 200units 10瓶 報單號碼:CZ0000000000,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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