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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魁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954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5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期滿;
惟該案所查扣之美臀夾陰幼女雙穴立體帶腰3D仿真名器自慰器、CHUCK肉感逼真老二猛龍過江按摩棒、BAILE OLIVER無級變速旋轉震動逼真吸盤式按摩棒、BALIEB BABARA自慰潮吹王無敵變速震動吸盤式按摩棒各1盒均為猥褻物品,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954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11月11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0726號駁回再議確定。
緩起訴期間業於110年11月10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偵字卷宗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外盒印有女性裸露胸部圖片、生殖器圖片等,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商品包裝封面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此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照片9張在卷可按(偵卷第42至44頁)。
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美臀夾陰幼女雙穴立體帶腰3D仿真名器自慰器 1盒 甲○○ 2 CHUCK肉感逼真老二猛龍過江按摩棒 1盒 甲○○ 3 BAILE OLIVER無級變速旋轉震動逼真吸盤式按摩棒 1盒 甲○○ 4 BALIE BARBARA自慰潮吹王無敵變速震動逼真吸盤式按摩棒 1盒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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