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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欣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G-SHOCK」、「CASIO」商標圖樣之手錶共柒佰隻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欣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1173號),扣案之仿冒商標手錶700隻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智易字第17號判決無罪後,嗣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G-SHOCK」、「CASIO」商標圖樣之手錶共700隻,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書暨附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手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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