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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瑋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287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瑋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2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男性衣服)」2件為違法仿冒品,爰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2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8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名稱 扣案仿冒商品之數量 1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男性衣服)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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