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聲沒,2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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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欽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米老鼠圖樣」及「MICKEY MOUSE」等註冊商標服飾參伍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欽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偵字第2248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米老鼠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及「MICKEY MOUSE(註冊號00000000號)」等註冊商標服飾354件係未經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之商品,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欽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扣得「米老鼠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及「MICKEY MOUSE(註冊號00000000號)」等註冊商標服飾354件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中華小隊海運貨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進口報單、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採證照片、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及所附授權書影本、侵權商品照片、商標清單、鑑價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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