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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復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5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復興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2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酒共24瓶(共計14.4公升),均係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而查獲之私酒,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趙復興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2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酒共24瓶,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酒類,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貨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在卷可憑,是該等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酒品名稱 數量 1 高粱酒(600ml) 12瓶 2 高粱酒(600ml) 1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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