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聲沒,35,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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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曉璇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曉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雅虎拍賣網列印資料、匯款單據及查獲照片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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