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聲沒,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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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王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偽造之「陳紹銘」印文參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沒字第1123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以102年度軍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各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而扣案之102年6月5日慈湖憲兵連頭寮營區勤務派勤表上「陳紹銘」印文3枚,係由被告偽造等情,已據被告供承不諱,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沒字第1123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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