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壢交簡附民,110,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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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沈柏汶
被 告 鍾金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壢交簡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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