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壢交簡附民,12,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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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楊小涼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之0
附民被告 李温秋蘭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0 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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