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壢交簡附民,1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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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張嘉栩

被 告 羅淑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6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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