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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王宏毅
被 告 戴宗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5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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