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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家維
曾沛涵
被 告 黃啓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6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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