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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秀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3546號、110年度偵字第43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秀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理由如下:聲請意旨附表編號3「竊取物品」欄位內記載2次被告葉秀萍竊取「雷達液體電蚊香3盒」,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對液體電蚊香14盒有意見,不會拿超過3盒等語(110偵字第43710號卷第64頁),而經檢察事務官當庭勘驗卷內所附監視器光碟影像,僅見被告從貨架上拿取物品置於包包內,然看不清楚物品種類、數量,此有詢問筆錄1紙可佐(110偵字第43710號卷第63頁),是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僅能認定被告竊取雷達液體電蚊香3盒;
另就附表編號3「竊取物品」欄位內記載「數量不明之牙間刷」部分,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遭竊商品種類、數量資料指訴「被告牙間刷拿了3次,數量不詳」等語(110偵字第43546號卷第51頁),又被告並不否認其有竊取牙間刷,是依罪疑惟輕之刑事原則,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本院認定被告竊得之牙間刷數量應認定為3包,予以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秀萍就附表編號1、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而被告就附表編號3「犯罪時間」欄位內所示於110年10月9日上午11時25分許、同年月日上午11時50分許之2次竊盜犯行,係於單一地點及密接時間所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較為妥適。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2、3所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完全不知警醒,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嚴予非難;
惟念及其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黃美玲所造成之財產損害,暨其於警詢中自述目前待業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則查,本件附表「沒收之說明」欄位內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竊得之物,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竊盜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就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之竊盜所得之物,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損害已獲填補,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取物品 價值(以單價 x 數量加總計算損失之總價,單位為新臺幣) 發還與否 主文及宣告刑 沒收之說明 1 民國110年10月1日下午4時31分許 PHILIPS PL-BB 4P燈管6個 1,194元 已發還 葉秀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 2 110年10月5日下午2時42分許 3M強力瞬間接著劑9個 1,791元 未發還 葉秀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欄「沒收之說明」欄位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個未發還,應予沒收 花仙子香氛袋3個 價格不明 已發還 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 口罩2盒 價格不明 未發還 2盒未發還,應予沒收 3 110年10月9日上午11時25分許、同年月日上午11時50分許 3M牙線棒3包 價格不明 其中1包已發還 葉秀萍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欄「沒收之說明」欄位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包未發還,應予沒收 雷達液體電蚊香3盒 897元 其中1盒已發還 2盒未發還,應予沒收 小蚊清植萃防蚊液6條 1,110元 未發還 6條均未發還,應予沒收 防蚊液1瓶(品牌未知) 價格不明 已發還 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 木之薈香茅油1瓶 99元 未發還 1瓶未發還,應予沒收 興農防蚊液1瓶 89元 未發還 1瓶未發還,應予沒收 PHILIPS PL-BB 4P燈管4隻 796元 其中1隻已發還 3隻未發還,應予沒收 PHILIPS PL-S 2P燈管2隻 價格不明 已發還 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 黑人牙刷10包 1,350元 未發還 10包未發還,應予沒收 牙間刷3包 價格不明 未發還 3包未發還,應予沒收 水平衡護手霜1個 價格不明 已發還 1個未發還,應予沒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3546號
110年度偵字第43710號
被 告 葉秀萍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秀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快樂家商行」內,徒手竊取該店開放貨架販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結帳即走出該店。
嗣經該店店員蔡慧君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美玲委由蔡慧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秀萍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蔡慧君於警詢、偵查中時指述在卷,且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署勘驗筆錄(詳參110年度偵字第43710號卷)、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署勘驗筆錄(詳參110年度偵字第43546號卷)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未發還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另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3另分別竊得數量不明之耐熱保鮮袋、雷達液體電蚊香11盒等部分,已為被告所否認,且經本署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僅攝得被告有拿取物品之動作,未能從畫面中檢視被告竊取之品項及數量,故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佐證之情形下,尚難認被告確有竊得如告訴人代理人蔡慧君所指稱之上開物品,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取物品 價值(新臺幣) 發還與否 備註 1 民國110年10月1日下午4時31分許 PHILIPS PL-BB 4P燈管6個 1,194元 已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43710號 2 110年10月5日下午2時42分許 3M強力瞬間接著劑9個 1,791元 未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43710號 花仙子香氛袋3個 價格不明 已發還 口罩2盒 價格不明 未發還 3 110年10月9日下午11時25分許 3M牙線棒3包 價格不明 其中1包已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43546號 雷達液體電蚊香3盒 897元 其中1盒已發還 小蚊清植萃防蚊液6條 1,110元 未發還 防蚊液1瓶(品牌未知) 價格不明 已發還 木之薈香茅油1瓶 99元 未發還 興農防蚊液1瓶 89元 未發還 雷達液體電蚊香3盒 897元 未發還 PHILIPS PL-BB 4P燈管4隻 796元 其中1隻已發還 PHILIPS PL-S 2P燈管2隻 價格不明 已發還 黑人牙刷10包 1,350元 未發還 數量不明之牙間刷 價格不明 未發還 水平衡護手霜1個 價格不明 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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