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壢簡,271,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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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昱翔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貨物名益「Threaded Aryicles」應更正為「Threaded Articles」、附表編號1分提單號「SF11220000000000」應更正為「SF1120000000000 」及第12至13行「110年3月1日及同年4月1日」應更正為「110年3月31日及同年4月1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黃昱翔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㈡被告係委請不知情之宏滔有限公司遂行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

㈢被告基於輸入後欲販賣之單一目的,於109年12月底至110年1月初向大陸供貨商訂購,而本案扣案6批貨物進口之口間僅相隔1日,故無法排除扣案之6批貨物係被告一次訂購後分別寄送之可能,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多次訂購、輸入之行為,故應僅論1罪。

聲請意旨認被告於110年3月31日、4月1日接續輸入多種電子菸彈而應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注意所輸入之商品具禁藥成分,竟疏未查證即擅自大陸地區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彈,造成藥品衛生管理及社會大眾健康之潛在之風險,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其輸入禁藥之種類、數量,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目前無業(見偵卷第5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且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命被告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啟自新。

六、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彈,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依卷內資料尚未經行政機關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並銷燬,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寧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00號
被 告 黃昱翔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昱翔本應注意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用於人體之電子菸彈,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詎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於民國109年12月底至110年1月初之某時,以新臺幣(下同)11至12萬元之代價(尚未付款),自大陸地區購買如附表所示名稱及數量之電子菸彈,並接續於110年3月31日、同年4月1日委託不知情之宏滔有限公司(下稱宏滔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貨名為:「Threaded Aryicles」(如附表所示簡易申報單編號、主提單號、分提單號)6批,而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所示電子菸彈。
嗣於110年3月1日及同年4月1日在桃園市○○區○○○000號「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貨物進口區,經臺北關人員開箱查驗後,扣案如附表所示標示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彈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昱翔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6份、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及扣案貨物照片14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又被告接續於110年3月31日、4月1日同時輸入如附表所示之多種電子菸彈之行為,乃於密接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末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彈,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且係供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函送意旨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然因本案尚無相關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知悉為禁藥仍故意輸入,是函送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寧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勝裕
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簡易申報單編號 主提單號 分提單號 內容物及數量 (盒【1盒內含有3瓶】) 1 CX107091JXFX 000-00000000 SZ00000000000000 Hebat菸彈(GRAPE)31盒、 Hebat菸彈(POCARI SWEAT)24盒、 Hebat菸彈(PINEAPPLE)16盒、 Hebat菸彈(PASSION FRUIT)70盒 Hebat菸彈(WATERMELON)34盒 (共175盒) 2 CX107091JX1W 000-00000000 SZ0000000000000 Hebat菸彈(TIEGUANYIN)8盒、 Hebat菸彈(STRAWBERRY KIWI)41盒、 Hebat菸彈(COLA)52盒、 Hebat菸彈(HONEY PEACH)29盒 Hebat菸彈(GRAPE)12盒、 Hebat菸彈(PINEAPPLE)5盒、 Hebat菸彈(MINT)3盒、 Hebat菸彈(MUNG BEAN)17盒、 Hebat菸彈(POCARI SWEAT)10盒 Hebat菸彈(WATERMELON)4盒 Hebat菸彈(LITCHI)3盒 Hebat菸彈(BUBBLE GUM)2盒 (共186盒) 3 CX107091JYFH 000-00000000 7091JYFH Hebat菸彈(WATERMELON)32盒、 Hebat菸彈(POCARI SWEAT)27盒、 Hebat菸彈(MUNG BEAN)17盒、 Hebat菸彈(LITCHI)35盒 Hebat菸彈(GRAPE)18盒、 Hebat菸彈(CANTALOUPE)47盒、 (共176盒) 4 CX107091JY4K 000-00000000 7091JY4K Hebat菸彈(HONEY PEACH)43盒、 Hebat菸彈(BUBBLE GUM)60盒、 Hebat菸彈(TIEGUANYIN)27盒、 Hebat菸彈(COLA)32盒 (共162盒) 5 CX107091JZSZ 000-00000000 SZ0000000000000 Hebat菸彈(TIEGUANYIN)14盒、 Hebat菸彈(MUNG BEAN)15盒、 Hebat菸彈(MINT)46盒、 Hebat菸彈(BUBBLE GUM)27盒、 Hebat菸彈(COLA)14盒、 Hebat菸彈(GRAPE)36盒、 (共152盒) 6 CX107091JYFJ 000-00000000 7091JYFJ Hebat菸彈(BUBBLE GUM)10盒、 Hebat菸彈(POCARI SWEAT)38盒、 Hebat菸彈(STRAWBERRY KIWI)57盒、Hebat菸彈(LITCHI)48盒 Hebat菸彈(PINEAPPLE)28盒 (共181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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