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壢簡,312,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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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孟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孟凡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刑案現場照片」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竟漠視法令禁制而向他人以新臺幣2萬5千元購入而非法持有,數量更達11包,內容則如附表所示,實屬不該。

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係在員警盤查後,配合交出所持毒品,於偵查中並稱想戒毒,可認其態度良好。

兼衡其自稱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被告本案持有所查獲,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皆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95號
被 告 汪孟凡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汪孟凡基於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1日2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萬5,000元,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後而持有之,嗣於翌(22)日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前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汪孟凡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前揭毒品,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內容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毛重9.1664公克,取樣量0.0023公克,驗餘量7.58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毒品成分鑑定書各見毒偵卷第35、第45至55、第117、第121頁。
2 白色粉塊1包,毛重0.6280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4497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毒品成分鑑定書各見毒偵卷第35、第45、第117、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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