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審交重附民,2,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珮珊
徐世緯
徐文雄
徐文志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家芸
被 告 李仁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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