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審簡附民,1,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余宏麒

被 告 郭美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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