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審簡附民,4,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儀蓁
被 告 何坤霖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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