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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27號
原 告 黃春雄
被 告 葉嘉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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