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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53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7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3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88號
113年度審簡附民第53號
原 告 莊雅雯
送達代收人 張君毅
原 告 郭蕎瑄
鄧筱萍
王錦定
何詩昀
送達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樓之0
洪文愉
楊美音
被 告 連正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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