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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
附民原告 朱珮瑜
附民被告 楊世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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