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易,63,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文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如附件上訴及自訴狀所載。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又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且上訴應於判決後始得為之(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羅文斌被訴恐嚇、預備殺人及漏逸氣體致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3號受理在案,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宣判。

然被告於113年3月18日即提出上訴狀,有附件所示之上訴及自訴狀在卷可佐,則被告於本院尚未宣判前即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