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易,688,2024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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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88號
被 告 吳素美




具 保 人 張育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吳素美」欄次行應增列「具保人張育萍」及其年籍資料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具保人張育萍及其年籍資料,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且原裁定已合法送達具保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易字卷㈠第335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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