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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連孝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陳訂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4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連孝倫於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499號被告陳訂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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